政府采购应确保发挥节能环保效应
发布时间:2019-01-23
信息来源:中心总务科
点击量: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纳入《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自2005年以来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政府采购发挥节能环保(绿色消费)的“政策功能”,要求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内容和标准的引导及约束来促使其开展节能环保采购活动,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具体而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引导采购人在其采购需求内容中提出绿色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节能环保产品,在价格、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对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在评标时进行加分倾斜,并优先选择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对于高污染和高排放企业生产的产品,则对采购需求进行约束,拒绝采购该类产品,防止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向这些产品倾斜。在采购人绿色政府采购需求的引导下,将会对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企业形成外在激励,使其能够不断提升自身利润规模,并开发出更多的节能环保产品提供给市场,从而在市场上发挥“示范效应”。而对生产非节能环保产品的高能耗企业,由于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内容和标准的严格约束,会使其迫于外在竞争的压力和政府采购市场的利润诱导,不得不效仿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因此,在理论上政府采购可以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循环,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上发挥“政策功能”,达到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相关链接: